FLQT#.fz7
B 8qvMfZV
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`^TG25D7
T0HVSn)
c\m,_~enO
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:x
[UX@
]2hT?6(
劳社部发[2008]3号 7\
av
%W
tRR*Y5~^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_p&dZbO
6aaUaqf5@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} <OAxMo
wTB$J_0
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8?i@(bft6
a!q?s#l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;|B_w,j3
fKC0C,%!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:j MOZ+e
XEEje-4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J+
>AWm^
%_+Fr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!lwt
brq#,;UK
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;?9}H}|)G
<cF_Ej=X
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k7vN'pX
n.1
h
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 v,|) ZD
cM4$W/*8
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cZc[qh
v(Am,>`w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q\tStK{`
Pd-xIiKN
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/1dz}Cg
|L,Kzo^)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F?o(3S
t$\Hhh68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@U]-mDP
|
一共有 2 条评论